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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陈金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陈金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82号申请人: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田路59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曾传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世旺,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金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申请人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金涛申请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6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洪劳人仲裁字第6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厦门湖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艺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