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文琼与杨鑫陈超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琼,杨鑫,陈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文琼,女,1966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杨鑫,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陈超平,女,1970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文琼与被执行人杨鑫、陈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同日移交执行局申请执行人文琼与被执行人杨鑫、陈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鑫、陈超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鑫、陈超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本院将被执行人杨鑫、陈超平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文琼的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