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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大华与周生、杨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华,周生,杨跃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587号原告:王大华,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柱,滕州市西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生,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跃山,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王大华与被告周生、杨跃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大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王大华负担。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