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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家峰诉被告崔玉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峰,崔玉芹,曹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97号原告:梁家峰,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崔玉芹,女,1966年10月26日,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曹传英,男,1957年4月11日,汉族,住夏津县。原告梁家峰与被告崔玉芹、曹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梁家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家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梁家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