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运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304号罪犯袁运辉,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兴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袁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运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7次;2015年3、10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运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运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