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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吉同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吉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491970-X。法定代表人吴志伟。被执行人吉同丽,女,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执行吉同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粤佛禅管城张决平【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吉同丽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缴纳罚款19430元。因被执行人吉同丽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以(2016)粤0604行审56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同丽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金沙一街6号五座702房屋1/2份额产权,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房屋尚未进入执行变现阶段,本案无法参与分配受偿。此外,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同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吉同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吉同丽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黄小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