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海华、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华,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华,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海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嘉悦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青黄劳人仲案字第200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案款8580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青黄劳人仲案字第200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堡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