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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恒生、贺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恒生,贺月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恒生,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月英,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光彩大市场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御景龙城门口三层小楼。负责人:李敬忠,该支行行长。上诉人袁恒生、贺月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恒生、贺月英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恒生、贺月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