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方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方,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285号原告XX方,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朱炅。原告XX方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