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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李朝华,刘银秀,张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被执行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被执行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北侧。被执行人:李朝华,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银秀,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李朝华、刘银秀、张胜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