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79号之二反诉原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深蓝智造创意园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88183。法定代表人:黄泳。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思觅,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5643828-X。法定代表人:蔡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被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5月26日,反诉原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反诉原告江西省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鹭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