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秀云与杨瑞芬、张彩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云,杨瑞芬,张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云,女,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杨瑞芬,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村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张彩林,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杨瑞芳、张彩林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启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