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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宁哲与白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宁哲,白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1民初160号原告:杜宁哲,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白存会,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宁哲与被告白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宁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宁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宁哲负担。审判员  雷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