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秋影与孙俭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影,孙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杨秋影,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百货公司站前百货商店营业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俭涛,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呼兰热力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秋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有关银行反馈,被执行人孙俭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另外,通过到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孙俭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俭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自立案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何艳红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良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