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尚清、高伟珍与四川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尚清,高伟珍,四川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袁尚清,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高伟珍,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四川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申影。本院在执行袁尚清、高伟珍与四川富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