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素兰与宁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宁娟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182号原告:李素兰,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宁娟平,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李素兰诉被告宁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李素兰提供的被告宁娟平住址及通讯信息,查找不到宁娟平本人,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素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素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