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曹海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云,刘国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曹海云,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刘国统,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舟山市。曹海云与刘国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曹海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统给付款项共计620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统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依法查封刘国统名下的机动车辆信息,因车辆未扣押无法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曹海云申请执行的案款6202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曹海云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国统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