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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郭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控,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地居住,申请执行人了解该情况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