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郭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控,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地居住,申请执行人了解该情况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