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保民与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民,安阳市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37号原告:吕保民,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青,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洹滨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4173460742。法定代表人:徐瑞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男,该院职工,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相昌,河南永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保民与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吕保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保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保民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徐 睿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