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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田恩红、楚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恩红,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田恩红,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楚庆,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楚庆赔偿田恩红医疗费858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赔偿金5172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138.04元、护理费997.92元、营养费600元、抢救费48元,案件受理费454元,鉴定费4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田恩红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楚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楚庆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历城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