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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王晶、祝令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晶,祝令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再47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晶,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祝令申,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二审上诉人王晶与二审被上诉人祝令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鲁17民终87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7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王晶与二审被上诉人祝令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1月29日,王晶以祝令申为被告起诉至郓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祝令申赔偿损失9.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晶对被告祝令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告后,王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认为,按上诉人王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为其邮寄了开庭传票,因原写地址查无此人、电话无人接听,导致诉讼文书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院为上诉人王晶送达的开庭传票被退回,视为已送达。因上诉人王晶未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遂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王晶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再审查明,原二审期间向王晶邮寄传票的编号为“1068822803003”邮件以及编号为“ey656549228cn”邮件因未妥投退回;向王晶邮寄二审裁定的编号为“ey656536207cn”邮件已投递并本人签收。上述三份邮件填写的收件人电话、地址均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在王晶未收到传票的情况下,裁定对王晶的上诉按撤诉处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鲁17民终8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判长 井 慧审判员 侯圣春审判员 秦 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