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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忠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忠平,肖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号佳程广场*座**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被执行人张忠平,男,1980年10月11日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被执行人肖旺,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申请执行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平、肖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4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忠平、肖旺名下无存款,在本辖区内无房产,被执行人肖旺名下无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忠平名下云G×××××号车辆本院已经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张忠平、肖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