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树春、常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树春,常振军,王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树春,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振军,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赫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琳艳,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树春因与被上诉人常振军、原审被告王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树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琦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