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薛永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永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3号罪犯薛永春,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薛永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薛永春确���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永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永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