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德钊、胡永齐等与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钊,胡永齐,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74号原告谢德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胡永齐,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组织机构代码:00731235-7。法定代表人张燕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钊、胡永齐不服被告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抵押权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钊、胡永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钊、胡永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钊、胡永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德钊、胡永齐自愿负担。审判长 潘玉琪审判员 邝正兵审判员 陈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思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