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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朝文与杜鹃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文,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2执28号申请执行人黄朝文,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杜鹃,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黄朝文与杜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并移送公安查找,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措施告知申请人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本合审判员  柯晓兰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