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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宁夏聚鑫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宁夏聚鑫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198号原告:魏某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被告:宁夏聚鑫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侧宁夏新世纪冷链物流中心2号公寓式办公楼804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宁夏聚鑫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宁夏聚鑫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魏宏负担。审判员  马克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