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利峰、金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峰,金洪峰,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有限公司,鹰潭市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XX,王聪亚,金小峰,吴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何利峰,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5737-1。法定代表人金洪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鹰潭市弘能管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9948-3。被执行人金XX,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聪亚,女,汉族,被执行人金小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晓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利峰于2015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与金洪峰、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有限公司、鹰潭市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XX、王聪亚、金小峰、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8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相关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金洪峰、诸暨市金敏水暖洁具有限公司、鹰潭市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XX、王聪亚、金小峰、吴晓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鑫冰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