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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文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广,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7日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文广醉酒驾驶鲁滨牌四轮观光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解放街市立医院分院门口处,倒车时与晁某驾驶的鲁R×××××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文广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文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广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文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晁某的陈述,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自行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