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杨玉龙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玉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302号罪犯杨玉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被告人杨玉龙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玉龙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