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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告黄某某1、张某某、黄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黄某某1,张某某,黄某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9月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原告:王某某1,女,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2,男,1991年9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某某1,男,52岁,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被告:张某某,女,50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某某2,女,2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与被告黄某某1、张某某、黄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民、王银芳、王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