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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继德、诺凤芬、杨悦、杨皓瑜申请执行白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德,诺凤芬,杨悦,杨皓瑜,白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德,男。申请执行人:诺凤芬,女。申请执行人:杨悦,女。申请执行人:杨皓瑜,男。被执行人:白和义,男。本院在执行杨继德、诺凤芬、杨悦、杨皓瑜与白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白和义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82400元和解结案,白和义分别于2017年、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各27000元;余款28400元于2019年12月1日前支付;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云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