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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加民与吴有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民,吴有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816号原告:徐加民,男,1965年10月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吴有林,男,1971年8月2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徐加民与被告吴有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加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加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加民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