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秀山、范照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山,范照峰,崔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山,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范照峰,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崔艳红,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山与被执行人范照峰、崔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金额61585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崔艳红偿还35000元了结此案,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判员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