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佩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佩,女,1994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佩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尹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高佩和郑某共同出资,使用郑某的身份证登记沙市区江汉南路典爱商务精品酒店607号房间,俩人一起在607房间住宿。2017年2月27日14时左右,郑某和罗某在607房间睡觉,高佩、高某和严某相约来到607号房间,由高某提议,高佩、罗某、严某和高某四人共同出资500元,由高某找一个外号叫“磊子”(在逃)的年轻男子购买了4袋K粉。然后被告人高佩、高某、罗某和严某四人一起在607号房间里吸食毒品K粉。当晚20时左右,被辖区民警在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随后将高佩、高某、罗某、严某和郑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现场提取其尿液经氯胺酮试剂检测,高佩、高某、罗某和严某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高佩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佩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入住押金凭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尿检照片,证人郑某的证词,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佩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多名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佩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时间另行裁定;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