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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蒋玉齐、张彩霞与宋崇文、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齐,张彩霞,宋崇文,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63号原告:蒋玉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项城市,暂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张彩霞,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项城市,暂住杭州市富阳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冬梅,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京卫,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崇文,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怀兴,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王振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该公司员工。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守彦,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负责人:杨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齐、张彩霞与被告宋崇文、长垣县皇蒲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就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齐、张彩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齐、张彩霞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齐、张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0元,减半收取7540元,由原告蒋玉齐、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陈良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彤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