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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生珍珠厂与无锡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华生珍珠厂,无锡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生珍珠厂,组织机构代码70355088-5,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厚桥镇中心路52号。主要负责人:汪华生,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敏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21554-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华均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生珍珠厂(以下简称珍珠厂)与被执行人无锡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割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联合公司应向珍珠厂支付加工款145166.17元。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珍珠厂负担801元,由联合公司负担801元。因被执行人收割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五金厂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苏0205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收割机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珍珠厂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将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珍珠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5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谢 妍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