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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巧红诉许丽娟、刘卫、李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红,许丽娟,刘卫,李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红,女,汉族。被执行人许丽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卫,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银安,男,汉族。张巧红诉许丽娟、刘卫、李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许丽娟、刘卫、李银安履行(2017)豫0183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丽娟、刘卫、李银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