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南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源,田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129号自诉人丁立源,男,199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人田南南,女,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自诉人丁立源以被告人田南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丁立源和田南南达成和解,且丁立源以田南南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丁立源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田南南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丁立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