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坚、张江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张江勇,管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陈坚,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江勇,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管金兰,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陈坚与张江勇、管金兰(2017)浙0726执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047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坚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江勇、管金兰支付执行款4027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浦江县福泰隆广场F002/F003两套店面房,已查封,现已进入拍卖程序,张江勇名下还有车辆浙G×××××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彬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