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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永通与李世富、李胜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通,李世富,李胜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827号原告:林永通,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李世富,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李胜勇,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林永通与被告李世富、李胜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永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通以与被告李世富、李胜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永通负担。审判员  罗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