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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21号原告: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2幢。法定代表人:郭井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元,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娟,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1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井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