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广饶县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霞,广饶县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李延霞,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红,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被告广饶县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西刘北辛村。组织机构代码:74244487-4。法定代表人王允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能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4096638-8。法定代表人王中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霞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16666.67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