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大青与被告龙继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大青,龙继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4131号原告:兰大青,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龙继英,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兰大青与被告龙继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兰大青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大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大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大青负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