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0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振中与邓居敏、邓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中,邓居敏,邓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023号之二原告:李振中,男,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立明,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思舒,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居敏,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丽敏,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振中与被告邓居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邓丽敏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32.69元,财产保全费2908.46元,合共7141.15元(原告已预交113738.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232.6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巫伟文审 判 员 李柳媚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