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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彬与任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彬,任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彬,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任奉辉,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彬与被执行人任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刘永彬申请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小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