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宗瑜与袁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瑜,袁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845号原告:吴宗瑜,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被告:袁德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原告吴宗瑜与被告袁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宗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宗瑜以本案涉及到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待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吴宗瑜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