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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永顺与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顺,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05号原告:刘永顺,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佐实,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镇共和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解放街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6627863806。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永顺与被告马边世创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永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永顺负担。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程 学 芬人民陪审员 石 光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介洛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