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文旭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旭,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346号原告:黄文旭,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廖加雅,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颖如桥头右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谢秀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生计,男,该公司股东。被告:郑生计,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女,该公司职工。原告黄文旭与被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根据黄文旭的申请,追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裁定冻结被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安溪支行、账号为410465122667的存款4,027,520元,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廖加雅,被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生计,被告郑生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黄文旭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关于泉州安溪万达广场项目商铺A-99抵押协议书》;2.判令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向黄文旭返还购房款324.8万元,并向黄文旭支付违约金暂计779,520元(违约金以342.8万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6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日共12个月),两项合计4,027,520元;3.判令郑生计对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欠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469.86万元未付,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安溪万达广场A区底商A-99号商铺,以422.3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工程款,为此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泉州安溪万达广场项目商铺A-99转抵意向书》。同日,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文旭签署《关于泉州安溪万达广场项目商铺A-99抵押协议书》,将上述意向书项下的商铺以32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文旭,并约定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2016年4月1日前将商铺的手续变更至黄文旭名下,逾期以324.8万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该协议书中,郑生计以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代表人的身份签名。上述协议书签订后,黄文旭即于2016年2月3日向郑生计支付现金110万元,向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指定的陈育明的账户转账支付214.8万元,郑生计以收款人的身份向黄文旭出具了《收条》,至此黄文旭在协议书项下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然而事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却并未按约定于2016年4月1日前办妥相应的商铺变更手续,至今已逾期9个月,期间黄文旭曾多次催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均未果。综上,黄文旭认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将商铺的手续变更至黄文旭名下的义务,经黄文旭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现已导致黄文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文旭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关于泉州安溪万达广场项目商铺A-99抵押协议书》,并要求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退还已收款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赔偿黄文旭的损失。郑生计作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签约代表人,是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之一,且实际收取了110万元现金,应当对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承认黄文旭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承认黄文旭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文旭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关于泉州安溪万达广场项目商铺A-99抵押协议书》。二、福建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黄文旭购房款324.8万元,并向黄文旭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42.8万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6年2月3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三、郑生三、郑生计对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购房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20元,由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负担;申请费1万元,由黄文旭负担5000元,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辉煌人民陪审员 陈建强人民陪审员 陈梅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