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2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茂胜与郑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胜,郑清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4698号原告田茂胜,男,土家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田红梅,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清顺,男,土家族,1964年12月20日生,住酉阳县。原告田茂胜诉被告郑清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持本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的柜台或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茂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鹤立 关注公众号“”